案例一
刘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
【基本案情】
2012年9月,刘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为其子投保某定投年金保险(分红型)及附加年金保险(万能型),签订人身保险合同,约定每年保费5000元,10年交清,保险期间终身。投保时业务员介绍称案涉保险产品在缴纳完毕10年保险费后,可以随时取回保险费,也可以留在保险公司继续产生利息,并未告知说明必须到65周岁才能返还保险费。刘某连续交纳10年保险费共计50000元。2022年9月,刘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返还保费,保险公司否认有单独返还保费的说法,称保险合同载明的65周岁才可领取的祝寿金就是要返还的保费。刘某遂起诉请求撤销案涉保险合同、退还合同保费5万元等。
【处理结果】
法院认为,某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未如实说明情况,致使刘某产生错误认识,构成重大误解,故支持刘某关于撤销案涉保险合同的诉请,某保险公司应退还刘某已支付保费5万元。
【典型意义】
本案涉及的年金分红保险兼具财富投资和生活消费性质。保险公司作为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、销售保险投资产品时,应根据其销售的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,把保险责任的范围、保费计算、保险金支取条件等重点事项予以说明,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,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。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投资产品时未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本案的处理结果,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,对于规范保险市场销售行为有重要意义,也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勤勉尽责、规范展业,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环境。
案例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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