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确保自己或亲人在遇到意外、重大疾病时能有所保障,很多人会选择购买疾病险,但若投保时故意隐瞒已确诊的重大疾病,最终可能得不偿失。近日,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,依法认定隐瞒疾病投保属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驳回了投保人索赔保险金的诉讼请求。
2022年5月,崔某因身体不适住院,经诊断患有“肺恶性肿瘤”,两天后办理出院并计划转往上级医院治疗。出院当天,张某作为投保人,以其丈夫崔某为被保险人,向某保险公司投保“定期寿险”,保额100万元。在投保单“告知事项”中,针对“是否患有恶性肿瘤”的询问,张某与崔某均勾选“否”并签字确认。合同生效后,张某按约交纳了三期保险费共计14040元。
2024年10月,崔某在家中身故。其母李某作为保险合同变更后的身故受益人,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。保险公司以“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事故”为由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,拒绝赔付保险金。张某、李某等人遂诉至法院,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万元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保险合同系射幸合同,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石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:“订立保险合同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。”该案中,投保人张某明知被保险人崔某已确诊重大疾病,且正处于办理转院治疗的关键阶段,仍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崔某是否患有“恶性肿瘤”问题作出“否”的虚假陈述。此种行为并非因疏忽、过失导致的告知遗漏,而是故意隐瞒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、是否提高保险费率的关键事实,已严重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规定的最大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义务。
诉讼中,保险公司同意退还投保人保险费14040元,此为保险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,法院予以采纳。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张某保险费14040元,驳回投保人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。
【法官说法】
保险的本质是互助共济,分摊未知风险,而非为已知的、必然的损失买单。投保人在投保前已明知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,而其却选择在病患确诊之际、治疗出院当天的关键节点,隐瞒关键事实投保高额寿险,从情理上讲,可能是深陷病苦后的一念之差,其情可悯,但从法律上讲,确实是违反了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。
电话:0371-65605090 手机:15890150570
邮箱:
地址:河南省郑州市郑花路18号河南广播电视台
公众号

抖音

抖音

快手

视频号

微信

抖音

快手

视频号

微博

抖音

快手

视频号

微信

抖音

快手

视频号

微信

河南法治频道直播回放,河南本地法律求助热线,河南民间纠纷调解咨询,河南债务欠款法律维权,河南邻里矛盾法律咨询,河南合同违约纠纷处理,河南工伤赔偿维权途径,河南子女抚养法律解答,河南财产分割法律知识,河南民间借贷纠纷咨询,河南行政纠纷维权指南,河南校园普法公益课堂,河南乡村法治宣传内容,河南公职人员普法知识,河南网购消费纠纷维权,河南租房买房法律常识,河南医疗纠纷法律咨询,河南收养继承法律规定,河南退役军人法律帮扶,河南妇女儿童权益保护,河南网络侵权维权方法,河南短视频普法内容,河南法治民生热点解读,河南媒体法律援助渠道,河南金牌律师评选活动,河南法治栏目投稿方式,河南法律问题线上提问,河南异地维权法律流程,河南治安纠纷处理依据,河南全民学法知识科普
豫ICP备2024053783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