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”是必须恪守的行为底线和法律红线。然而,有人不仅酒驾,遇查后还串通他人“顶包”,试图混淆视听,最终“醉”上加罪,害人害己。
【案件回顾】
2025年4月某日,张某某驾车带女友徐某一同参加公司团建。期间,徐某未喝酒先行离开,张某某继续和同事喝酒至凌晨。
次日3时,张某某认为深夜车少便心存侥幸,独自驾车离开,后撞上隔离匝道,致车辆侧翻,随即联系徐某赶至现场,二人碰面后打电话联系拖车并原地等待。
5时30分,警方接到路人报警后赶至现场并询问二人事故情况。为包庇男友,徐某向民警表示是自己开的车,因避让其他车辆才导致翻车,张某某也顺势谎称是女友开的车,自己在旁边睡觉。
警方再三与徐某确认车辆的实际驾驶人,并警告替人顶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,但徐某仍坚称车子是自己驾驶。随后,民警对二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,徐某测试结果为0mg/100ml,张某某测试结果为211mg/100ml。
后经查看路面监控,警方发现车辆为张某某所驾驶,徐某存在替张某某顶包行为。于是,于当日10时30分将二人传唤到案,并对张某某进行抽血检验,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.44mg/ml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;被告人徐某明知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仍作假证明包庇,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。被告人张某某、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从轻处罚。
法院判决,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被告人徐某犯包庇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二个月。
【以案为鉴】
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薛依斯表示,面对公安机关调查,如实陈述是公民的法定义务。驾驶人饮酒后否认自己驾驶车辆,或让他人作虚假证明、顶替责任,都属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从重情节,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、包庇罪。
法官提醒,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引以为戒,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;在亲友涉嫌违法时,应规劝其主动承担责任,而非协助隐瞒、顶替。违法之事绝不能为,切莫让所谓“帮忙”成为“帮倒忙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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